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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CE是打开欧洲市场一个必备的通行。CE强制执行的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原成员国英国已经脱离。因此现在如果有产品需要销售到英国地区,需要按照英国单独的技术法规来进行认,即“UKCA”全称为“UKConformityAssessed”(关于UKCA我后续会再单独讲解)
欧盟法律要求,加贴了CE标签的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其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技术文件中所包涵的内容若有变化,技术文件也应及时地更新。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CE标记初所使用的英文术语为“ECMark”,该术语于1993年签署的产品指令93/42/EEC中正式被术语“CEMarking”所取代。另一方面来说,CE标志,是一种强制性认标志,不论是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标志的意义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Re),并用以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