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EAC认证公司
CE认证,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是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
因此CE是打开欧洲市场一个必备的通行。CE强制执行的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原成员国英国已经脱离。因此现在如果有产品需要销售到英国地区,需要按照英国单独的技术法规来进行认,即“UKCA”全称为“UKConformityAssessed”(关于UKCA我后续会再单独讲解)
若公告机构参与了生产阶段,则应在CE标志之后加附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如有几个公告机构参与了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此时,CE标志之后可能会附有几个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当CE标志后附有识别编号,就意味着公告机构承担相关的职责。对于附加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应由公告机构自已进行或其授权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的授权代理进行。CE标志和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可分开加施,但要保持他们的联合作用。加施CE标志的注意事项CE标志应加施在产品上或产品标牌上,但在情况下可施加在产品的包装或随产品附带的文件(相关指令规定的文件)上。这些情况是:经过裁定不可能在产品上加施CE标志(如某些类型的爆炸物品),或现有的技术和经济条件无法加施CE标志,或无法遵循CE标志小尺寸要求,或不能确保CE标志可见、易读、耐磨损。CE标志应加施在容易被人看到的产品明显部位上。标志要清晰、可辩、坚固、耐磨损,除情况外,CE标志不能小于5mm,禁止加施容易使第三方产生在含意和形式上与CE标志相混淆的其他标志。CE认的必要性(申请CE认的好处)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CE标记初所使用的英文术语为“ECMark”,该术语于1993年签署的产品指令93/42/EEC中正式被术语“CEMarking”所取代。另一方面来说,CE标志,是一种强制性认标志,不论是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