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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来说,CE标志,是一种强制性认标志,不论是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因此CE是打开欧洲市场一个必备的通行。CE强制执行的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
欧盟法律要求,加贴了CE标签的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其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技术文件中所包涵的内容若有变化,技术文件也应及时地更新。
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CE标志不是一个质量标志,它是一个代表该产品已符合欧洲的/健康//卫生等系列的标准及指令的标记.在销售的产品都要强制性打上CE标志。表的是欧洲共同体。它颁布的欧洲共同体的认即CE认。CE认它是一种认的标志,它被视为制造商或者申请商打开欧洲市场的准许。“CE”标志在市场上属于强制性认标志,只有取得了CE认产品才可以在市场流通。
CE认标志意义商品的自由流通是建立单一市场的基石,实现商品自由流通的机制就是CE标志,这个机制建立在各国之间避免产生新的贸易壁垒、相互和技术标准协调。其原则如下:-协调统一的法律文件(即指令)规定的内容于产品的基本要求,以利于产品在范围内自由流通;-协调标准包含了指令的基本要求;-协调标准和其他标准的适用是的,产品可以选择适用协调标准,也可以适用别的的技术规范以满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产品满足了协调标准当然地确认为满足了指令的基本要求。为了使指令里规定的产品基本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一系列的协调标准制定出来,由各成员国负责将该国的标准与之协调一致。并且协调标准是否符合指令精神的讨论机制和标准修改机制也随之建立起来。由于指令里规定的要求是各国都要遵守的强制性要求,所以这些要求应该是公认的防范隐患或其他危害的纲领,不同于一般贸易中商业性的技术要求,并适合标准化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