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体系认证代理公司
确认认所需的模式(Module)对于几乎的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的模式,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式。一般地说,CE认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自我声明)模式Aa:内部生产控制加第3方检测模式B:EC型式试验模式C:符合型式模式D:生产质量模式E:产品质量模式F:产品验模式G:单元验模式H:全面质量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无线电设备-第2014/53/EU号指令低压-第2014/35/EU号指令压力设备-第2014/68/EU号指令海洋设备-第2014/90/EU号指令索道装置-条例()2016/424个人防护设备-第2016/425号条例气体用具-规例()2016/426医疗器械-第2017/745号条例体外诊断医疗设备,规范(EU)2017/746注解:NLF是指新立法框架,全称“NewLegislativeFramework”是以加强对产品的市场监管框架和体系的规定,2008年通过了“新立法框架”对原新方法指令体系中的有关概念进行了统一定义外,对国家机构及体系、欧共体市场监管框架、产品市场准入控制、标志的使用通则以及欧共体资助等进行了具体规定。熟悉法规框架后,再来归类对应产品,CE认范围是广的,通俗来讲,大多数产品出口都需要CE认,对于出口欧洲的电子产品和玩具都强制要求做CE认,
模式H:全面质量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自我声明模式或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风险水平较低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较低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通过第三方认机构NB介入。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也就是说,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NB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