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EAC认证机构电话
模式H:全面质量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自我声明模式或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风险水平较低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较低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通过第三方认机构NB介入。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也就是说,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NB介入。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以下列表仅为部分需要CE认产品,仅供参考:电源类:通信电源,充电器,显示器电源,LCD电源,UPS等;灯具类:吊灯,轨道灯,庭院灯,手提灯,筒灯,灯串,台灯,格栅灯,水族灯,路灯,灯,T8灯管等;家电类:风扇,电水壶,音响,电视机,鼠标,吸尘器等;电子类:耳塞,路由器,手机电池,激光笔,振动棒等;通讯类产品类:电话机,有线电话无线主副机,传真机,电话答录机,数据机,数据介面卡及其他通讯产品;
被市场监督机构查处的风险;被同行出于竞争目的的指控风险。的法律、法规和协调标准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十分复杂,因此取得指定机构帮助是一个既省时、省力,又可减少风险的明智之举;获得由指定机构的CE认书,可以大程度地获取消费者和市场监督机构的信任;能有效地预防那些不负责任的指控情况的出现;在面临诉讼的情况下,指定机构的CE认书,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