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EAC认证机构名单
采用“自我声明”模式还是“通过第三方认机构”。风险水平较低的产品: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较低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通过第三方认机构介入。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也就是说,通过第三方认机构介入。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认过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的认机构参于认过程中的一部分或。根据不同的模式,第三方认机构则可能分别以:送样检测,抽样检测,工厂审查,年检,不同的质量体系审核,等等方式介入认过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书等。
EC型式试验(如指令要求)签署符合性声明(DoC:DeclarationofConformity)产品上标贴CE标志(CEMarking)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如何使用CE标志?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该产品只有在符合有关指令的规定后,才能加贴CE标志。例如:若对一个灯仅做检查(LVD低电压测试),则不构成使用CE标志的充分条件,只有在LVD低电压指令和EMC电磁兼容指令同时满足后才能施加CE标志。
一些产品CE认证只要求通过LVD认证,客户却指定必须要做EMC指令,而这两者之间有费用的差距。做CE认证,部分客户准备国内市场上销售,做CE认证是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就随意选个指令做。
若公告机构参与了生产阶段,则应在CE标志之后加附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如有几个公告机构参与了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此时,CE标志之后可能会附有几个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当CE标志后附有识别编号,就意味着公告机构承担相关的职责。对于附加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应由公告机构自已进行或其授权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的授权代理进行。CE标志和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可分开加施,但要保持他们的联合作用。加施CE标志的注意事项CE标志应加施在产品上或产品标牌上,但在情况下可施加在产品的包装或随产品附带的文件(相关指令规定的文件)上。这些情况是:经过裁定不可能在产品上加施CE标志(如某些类型的爆炸物品),或现有的技术和经济条件无法加施CE标志,或无法遵循CE标志小尺寸要求,或不能确保CE标志可见、易读、耐磨损。CE标志应加施在容易被人看到的产品明显部位上。标志要清晰、可辩、坚固、耐磨损,除情况外,CE标志不能小于5mm,禁止加施容易使第三方产生在含意和形式上与CE标志相混淆的其他标志。CE认的必要性(申请CE认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