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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CE标记初所使用的英文术语为“ECMark”,该术语于1993年签署的产品指令93/42/EEC中正式被术语“CEMarking”所取代。另一方面来说,CE标志,是一种强制性认标志,不论是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欧盟法律要求,加贴了CE标签的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其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技术文件中所包涵的内容若有变化,技术文件也应及时地更新。
目前,已经有1200多家认机构获得,这些认机构中的大多数位于盟国境内。通常情况下,一家第三方认机构仅被授权可针对某一类或几类产品进行某一或几种模式下的认。换言之,一家授权的认机构并不可能针对的产品种类进行认,即使对其被授权的产品种类,通常情况下也并非被授权的模式。对于每一个的产品指令,通常都有一个针对该产品指令的授权认机构名录。建立技术文件及其维护与更新。法律要求,加贴了CE标签的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其技术文件备案于境内供监督机构检查。技术文件中所包涵的内容若有变化,技术文件也应及时地更新。
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方面的基本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CE的三种认模式《符合性声明书》:企业自主签发,此书属于自我声明书。《符合性书》:第三方机构颁发的符合性声明,附有测试报告等技术资料,同时,企业也要签署《符合性声明书》。《标准符合性明书》:公告机构(NotifiedBody简写为NB)颁发的书,按照法规,只有NB才有资格颁发ECType得CE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