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EAC认证代理公司
目前,已经有1200多家认机构获得,这些认机构中的大多数位于盟国境内。通常情况下,一家第三方认机构仅被授权可针对某一类或几类产品进行某一或几种模式下的认。换言之,一家授权的认机构并不可能针对的产品种类进行认,即使对其被授权的产品种类,通常情况下也并非被授权的模式。对于每一个的产品指令,通常都有一个针对该产品指令的授权认机构名录。建立技术文件及其维护与更新。法律要求,加贴了CE标签的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其技术文件备案于境内供监督机构检查。技术文件中所包涵的内容若有变化,技术文件也应及时地更新。
模式H:全面质量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自我声明模式或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风险水平较低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较低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通过第三方认机构NB介入。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也就是说,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NB介入。
一些产品CE认证只要求通过LVD认证,客户却指定必须要做EMC指令,而这两者之间有费用的差距。做CE认证,部分客户准备国内市场上销售,做CE认证是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就随意选个指令做。
“CE”标志是一种认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在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标志,不论是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